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集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提供支持和便利的; (二)未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未督促干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依据本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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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