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集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提供支持和便利的; (二)未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未督促干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依据本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 则
企业集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提供支持和便利的; (二)未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未督促干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依据本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