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评价改进

第四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及时纠正所有安全相关隐患、缺陷和问题,建立清单及信息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对重要不符合项、事件或者事故以及其他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缺陷,应当分析根本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并建立跟踪系统,确保每项纠正措施得到落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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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