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评价改进

第四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理部门审查,全面审议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安全业绩和核安全文化现状与问题、政策目标和规划实现情况、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及其机遇和挑战等重大事项,确定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对管理体系实施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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