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