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评价改进

第三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并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例行核安全监督检查前对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对照监管要求和行业标杆查找问题,持续推动安全业绩提升和管理体系改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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