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评价改进

第三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开展管理体系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活动观察、会议、工作指导、意见征集等形式,检查管理体系各工作过程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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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