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与政府相关部门、所有者、投资方、用户、从业人员、供应方、公众、社团组织、国际机构等相关方的沟通策略、计划和要求,妥善处理危机与冲突;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相关方意见,保障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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