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防控要求与措施,发现相关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审查验证为核动力厂物项或者服务提供检测的机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记录等,保证其真实、完整、可追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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