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安全隐患和管理体系缺陷,对所报告事项、建造和运行事件及经验、行业良好实践和科技进步等信息进行及时筛选、评价和反馈,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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