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制定安全重要岗位的行为准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及时识别、沟通和有效管控与工作及工作环境有关的风险;设置纵深防御体系,分析技术、人员和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对安全的影响,利用实体屏障、组织管理和防止人为失误等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威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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