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各环节,在制定目标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制定计划、安排进度和控制成本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承诺、决策和行为示范等,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持续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各环节,在制定目标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制定计划、安排进度和控制成本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承诺、决策和行为示范等,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持续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