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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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