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过程的内在逻辑和档案分类要求,有效管理安全相关记录和文档资料,确保档案完整、有效、系统、规范。对记录和文档的编码、收集、归档、索引、修改、复制、转录、借阅、储存和销毁等进行严格控制,保证记录和文档资料安全、完整、持续可读并能追溯涉及的物项或者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过程的内在逻辑和档案分类要求,有效管理安全相关记录和文档资料,确保档案完整、有效、系统、规范。对记录和文档的编码、收集、归档、索引、修改、复制、转录、借阅、储存和销毁等进行严格控制,保证记录和文档资料安全、完整、持续可读并能追溯涉及的物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