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管理: (一)采购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物项或者服务需求,以及物项或者服务在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对相关单位进行评价,建立、维护和持续优化合格供应商清单,识别和应对供应链潜在风险,保障供应链安全、可靠、稳定; (三)对相关单位工作进行验证,监控相关单位的外包行为,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物项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对安全相关商品级物项进行关键性能验证; (四)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五)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动力厂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和有效实施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