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重要性、功能属性和应用范围等因素,对工作过程进行分类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工作过程进行策划、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识别和提供所需要的资源,确定影响工作过程实施的条件和要求,明确验收准则。 工作过程应当由合格的人员依据相关管理体系文件,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特殊工艺过程应当在首次使用前进行验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重要性、功能属性和应用范围等因素,对工作过程进行分类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工作过程进行策划、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识别和提供所需要的资源,确定影响工作过程实施的条件和要求,明确验收准则。 工作过程应当由合格的人员依据相关管理体系文件,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特殊工艺过程应当在首次使用前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