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实现安全目标、满足安全要求、交付合格物项或者服务所需要的工作过程,明确工作过程的控制要求,确保工作过程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工作过程的控制要求包括下列事项: (一)在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适用要求; (二)存在的危害和风险以及必要时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三)工作过程管理、实施和评价验证的责任与接口关系; (四)工作过程的输入输出、接口及其相互影响和作用; (五)具体工作内容、流程、控制验证方法和要求; (六)需要编制、收集和保存的文件和记录要求。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