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重要物项和其他对核安全有潜在影响的物项: (一)对安全重要物项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运输和装卸设备,防止其错用、损坏、老化、变质、性能下降或者丢失; (二)对核动力厂系统、部件和构筑物制定定期试验、在役检查、维修等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可用性和可靠性; (三)根据安全重要性、使用情况、保质期、交货期、供应链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当确定核动力厂备品备件的库存清单和数量并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四)定期或者在使用前标定或者校准检查、测量、试验设备和装置,确保其具有合适的量程、灵敏度、准确度和精密度; (五)确定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等有害或者高风险物质资产清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贮存、装卸、运输或者使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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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