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工作实施、经验反馈和知识传承提供支持: (一)开展知识管理,系统收集、处理、维护和使用安全相关知识和信息,满足岗位及其人员的更迭需要,防止重要知识、信息和经验遗失; (二)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为知识和信息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平台和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络和信息安全; (三)对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安全分析计算和数据管理的安全重要计算机软件进行验证和确认,对安全重要控制系统软件及其数据进行验证和定期检查,对安全重要软件及其数据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