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安全相关工作场所、软硬件设施、支持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一)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培训设施、防护装置和物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二)明确场地管理和清洁要求,防止安全相关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受到不必要的污染或者损伤; (三)持续监测核动力厂周边环境,有效防范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对基础设施和核动力厂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