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开展工作: (一)制定适当的用工政策、激励晋升机制、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数量、能力等持续满足需要;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大纲,采用系统化培训方法开展安全相关知识技能和管理体系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充分参与培训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岗位的安全重要性,明确资格考核和岗位授权等要求并有效实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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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