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开展工作: (一)制定适当的用工政策、激励晋升机制、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数量、能力等持续满足需要;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大纲,采用系统化培训方法开展安全相关知识技能和管理体系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充分参与培训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岗位的安全重要性,明确资格考核和岗位授权等要求并有效实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