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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