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相关能力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具备下列能力: (一)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的能力; (三)工作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有规定数量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六)安全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持续改进能力; (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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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