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相关能力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具备下列能力: (一)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的能力; (三)工作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有规定数量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六)安全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持续改进能力; (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