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对管理体系的下列事项明确分级要求: (一)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的适用范围、详细程度和审批权限; (二)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岗位授权的范围和要求; (三)采购文件的类型、详细程度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对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验证措施和要求; (五)需要形成和保存的记录及其保存期限。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对管理体系的下列事项明确分级要求: (一)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的适用范围、详细程度和审批权限; (二)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岗位授权的范围和要求; (三)采购文件的类型、详细程度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对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验证措施和要求; (五)需要形成和保存的记录及其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