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一)工作过程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和标准化程度;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重要性、经验、业绩和人员能力水平; (三)工作过程实施不当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核动力厂后续阶段检查维修的可行性;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安全相关因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一)工作过程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和标准化程度;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重要性、经验、业绩和人员能力水平; (三)工作过程实施不当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核动力厂后续阶段检查维修的可行性;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安全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