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管理体系文件的策划、编制、审批、发布、分发、修改和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其协调自洽、易于理解和便于实施,并有效传达至相关单位。 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体系总论,对管理体系进行综合描述与说明; (二)工作过程的管理大纲和规章制度; (三)对工作过程进行策划、实施和评价改进的流程、方法与要求。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需要,定期审查管理体系文件,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