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整合、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满足以下要求: (一)综合考虑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职业健康,以及组织、人员、社会、进度、经费等要素及其相互影响; (二)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决策、管理、执行和评价工作的部门职责、权限、接口关系和联络渠道等,有效管理内外部接口; (三)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形成并保存相应证据; (四)持续监测安全相关要素和工作过程的变化,识别和分析其对安全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及时对管理体系作出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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