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安全委员会等安全审议机构应当对重要安全事项进行审议,跟踪审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风险分析和独立审查。 在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承担重要职责的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当参加安全审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安全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许可申请文件以及重要许可事项的调整; (二)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改进措施; (三)安全相关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调整; (四)可能影响安全的工作进度、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计划的重大调整; (五)本单位内部和对相关单位的绩效评价方法及其重大调整; (六)供应链管理相关重要事项和重要相关单位的变更; (七)重大不符合项、重大事件和事故的调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八)核安全文化评估结果及改进措施; (九)其他重要安全事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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