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体系各工作过程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所负责工作过程的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 (二)对所负责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 (三)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安全不利的行为或者状态,实施经验反馈; (四)向本单位安全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状况和趋势,落实整改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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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