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和调度管理体系的重大事项; (二)保证安全决策机制和安全审议机制有效运作; (三)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冲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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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