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安全领导第十一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和调度管理体系的重大事项; (二)保证安全决策机制和安全审议机制有效运作; (三)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冲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