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安全生产、质量保证、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应当与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协调一致。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和有效实施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的行动计划,并定期开展适宜性和符合性审查,及时纠正偏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安全生产、质量保证、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应当与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协调一致。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和有效实施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的行动计划,并定期开展适宜性和符合性审查,及时纠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