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安全生产、质量保证、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应当与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协调一致。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和有效实施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的行动计划,并定期开展适宜性和符合性审查,及时纠正偏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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