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