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