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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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