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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