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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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