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