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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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