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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