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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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