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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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