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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