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