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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