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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