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