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