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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