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七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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