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