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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