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