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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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