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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